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41986********,满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住**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同案犯陈某某(已判决)持有的一辆本田歌诗图汽车是被盗车辆的情况下仍帮助其介绍出售,并伙同陈某某在京港澳高速路高碑店市出口附近以46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出售给范某某(已判决)等人。事后张某某从陈某某手中得赃款1000元。经天津市南开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850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工作说明、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证人杨某某证言;同案犯陈某某、范某某、尹某某等人的供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盗窃犯罪所得汽车,仍予以介绍买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玉军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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