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9年06月0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219990605****,汉族,大专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区,住**区**路***小区一期*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陕西省黄陵县公安局隆坊派出所抓获,次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捕,次日被台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濮阳市台前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9月份,段某(另案处理)在陕西省西安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了西安满久德广告有限公司,并在招商银行办理了该公司的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卡。2019年8月29日,崔某某(另案处理)伙同段某,将西安满久德广告有限公司及另外一个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公司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卡等,以9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又以1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后流入诈骗集团用于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该账户陆续收到受害人梁某某、齐某某等12人被人以投资数字货币赚钱为由诈骗钱款共计121.704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段某、崔某某、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齐某某、梁某某等12人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可能用于犯罪所得的转移,买卖银行账户,得以转移诈骗钱款,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他人系共同犯罪,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学恒
检察官助理:付秀丽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台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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