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武南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3197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汉南区**街**路**园**栋**单元**楼**室,现住武汉市汉南区**街**巷**号,武汉**有限公司员工。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6月4日被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1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分别于2020年1月21日、2020年4月18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分别于2020年3月3日、2020年5月1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2020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4月3日;2020年4月4日至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作为武汉**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评估人员,在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畜禽退养评估项目中,为江某甲(另案处理)、江某乙、余某某出具虚假评估报告,协助他们骗取国家畜禽养殖场停退养补偿资金共计42.6万元,并非法收受江某乙、余某某的财物。其中被告人张某某为江某甲虚报了30个产床和一个沼气池,共计价值人民币18.24万元;被告人张某某在非法收受江某乙人民币2万元后,为江某乙虚报了30个产床、20个保育床,共计价值人民币11.2万元;被告人张某某在非法收受余某某一条黄鹤楼1916香烟、两瓶白云边二十年陈酿酒(按市场零售最低价共计价值人民币1776元)后,为余某某虚报了30个产床、50个保育床,共计价值人民币13.1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银行流水、评估分户结果报告、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江某乙、余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视频资料;4.另案处理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他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间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文桥检察官助理赵睬伶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三看守所;
2.卷宗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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