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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摇撞骗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7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公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2020年1月24日因涉嫌招摇撞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4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检察院以涉嫌摇撞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1月10被告人张某某谎称自己叫刘阳,冒充人民警察身份,虚构其能够利用人民警察的工作便利帮助被害人王某某找回其母亲丢失的苹果手机,多次骗取王某某计人民币763元。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1月23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扣押物品清单;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赫男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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