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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盗窃案)_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231977********,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磐石市系农民,住磐石市**镇**村。曾因赌博于2009年12月29日被磐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因赌博于2010年4月2日被吉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吸毒于2012年6月25日被磐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因吸毒于2013年3月21日被磐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因吸毒于2013年9月25日被磐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因吸毒于2013年10月9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赌博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磐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盗窃,于2019年12月10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磐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向杨某某(已判刑)、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收买银行卡十七套,非法提供给王某丙(已判刑),用于菲律宾博彩公司使用。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3月25日在自己卖给菲律宾博彩公司用于资金流转的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中盗取人民币17,413.55元,并指使王某甲将其卖给菲律宾博彩公司用于资金流转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中盗取人民币74,649.92元。被其用于日常生活及看病花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办案说明、银行流水、户籍信息证明、前科劣迹证明、案件来源、抓获经过。

二、证人证言

证人王某丙、杨某某、王某乙、马某某、陈某某 、刘某某 、潘某某 、李某某 、王某甲的证言。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数量巨大并盗窃公司财务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云飞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关盘七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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