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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放火、盗窃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刑检刑诉〔2019〕73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89********,汉族,文盲,农民,住单县**镇**村**庄**号。因涉嫌放火罪、盗窃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并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单县看守所。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放火罪、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2月1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单县**庙**村**村盗窃张某甲家两床棉被,后张某某怕在屋内留下痕迹,用火机将柜子里面的衣服点着将张某甲家的房子烧毁。

2、2019年8月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镇**村李某某家的家门锁撬开,进入院内后隔着窗户看到屋内没有值钱的东西,听见旁边有狗叫害怕被发现骑车子走掉。

3、2019年8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镇**村的董某某家的大门撬开,进入院内隔着窗户看到屋内没有值钱的东西,接着去旁边张某乙家,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张某乙家大门撬开,然后用螺丝刀撬开院内堂屋大门,在屋内没有找到吃的东西,盗窃了两床被子放到其电动三轮车上,害怕现场留下痕迹就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柜子里面的衣服点着,扔到柜子旁边,将王某某家的房屋烧塌三间。

4、2019年8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走到**镇**村**村李某某家的大门口实施盗窃,准备用螺丝刀撬开锁时发现大门没锁进入院内,用螺丝刀将堂屋大门撬开进入屋内盗窃4床新棉被。

经单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盗窃物品价值1180元、烧毁物品价值282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物价认定结论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李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4.堪验笔录:单县公安局现场堪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纵火、危害公共安全,多次入室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一十四条、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庆阳

李娜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单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_ 

4.《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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