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放火案)(公开版)_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剑检刑检刑诉〔2019〕7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11976********,白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住剑川县**镇**村**号。2019年1月1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剑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剑川县看守所。

本案由剑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1日,被告人张某某因与其妻弟李某某发生冲突,加之张某某与妻子李某某之间存在家庭纠纷,张某某饮酒后为发泄心中不满,当晚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故意将堆放在位于其家门口的干玉米秸点燃,随后离开现场,致使李某某停放在干玉米秸西侧的三轮摩托车左侧及左后视镜被烧毁,李某某家住房墙面滴水管末端烧变形及墙面熏黑,后被村民发现及时将火扑灭。2019年1月1日0时50分许剑川县公安局民警将张某某抓获到案。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发泄心中不满,故意点燃位于居民聚集区的自家干玉米秸,以放火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剑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那红兵

2019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剑川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起诉书八份、证据目录一份。

3.随案移送卷宗三册。

4.被扣押的作案工具一次性气体打火机一把,现存放于剑川县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