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张**,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罗平县罗雄街道**居委会******,无前科。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罗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4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李**、世**、方**等人因与被告人张**母亲张**(**)存在债务纠纷,后他们找张**家属要钱未果。 2019年11月15日,宋**、李**等人来到罗平县腊山街道***“*******”找到被告人张**要钱,由于双方之间协商不成,李**、宋**等人便留守在“*******”, 且在一楼大厅内铺床睡觉。当晚22时许,被告人张**便将汽油泼洒在宋**、谢**所盖被子上,后用打火机点燃被子,致客栈部分物品烧毁及被害人宋**右足、右小腿烧伤及。经鉴定,被害人宋**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口及前科证明、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陆**、李**、世**、方**、谢**、李**、郑**、郑**、李**、华*、杨**、张**、刘**、刘**、刘*、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在公共场所向他人泼洒、点燃汽油,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锐
检察官助理:吴浩锋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张**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碟十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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