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村**组。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2月6日被灵璧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与其婆婆马某丙因琐事发生争执、撕扯,后被告人张某某回到娘家。2020年1月31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回到婆家,为泄愤从厨房拿打火机,将二楼卧室内的衣物、一楼西偏屋衣柜内的衣物点火,致使婆家二楼卧室内物品被烧毁、屋顶被烧塌,西偏屋衣柜内衣服被烧毁。被告人张某某的公公马某乙见二楼着火,便拨打119,后灵璧县公安消防大队救援人员到现场将二楼的火扑灭,被告人张某某的丈夫马某甲将一楼西偏屋的火扑灭。经灵璧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烧毁的物品价值为6232.28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2月6日主动到灵璧县公安局渔沟责任区刑警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归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甲、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乙、马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灵璧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笔录: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邱红莲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住灵璧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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