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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放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城检刑诉〔2020〕43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镇**路**号。因涉嫌放火,于2020年10月22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惠扬新材料**有限公司位于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工业园区内,与惠科五金厂一墙之隔,面积约7000平方米,内设办公室、生产车间、仓库,公司专门生产易燃物显示器泡沫座架,因公司内堆放有大量的泡沫座架,惠扬新材料**有限公司规定禁止烟火,严禁携带火种进入。2020年10月21日8时许,惠扬新材料**有限公司工作的员工即被告人张某某因工资结算问题与公司车间文员陈某、主管李某等人发生争吵,被告人张某某一时冲动,即用打火机点燃车间内的泡沫座架,车间工人发现后迅速将点燃的泡沫座架推开,用灭火器将火扑灭。公司员工报警,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工业园区派出所民警抵达后在现场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收缴被告人张某某用于放火的打火机1个。案发时,惠扬新材料**有限公司共有20人上班,惠科五金厂共有63人上班。惠扬新材料**有限公司共被烧毁泡沫产品100套,合计损失3169.88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其近亲属赔偿惠扬新材料**有限公司损失6000元,取得惠扬新材料**有限公司谅解。

归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公司管理制度、收据、谅解书、人口信息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放火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学新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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