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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放火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二部刑诉〔2020〕1808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胡某某),女,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81************,汉族,大学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在河南省巩义市**镇**村**店**号,暂住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路****公寓**号楼****室。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放火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因与同居男友李某甲发生矛盾,遂至本区江桥镇**路****公寓**号楼****室李某甲租借的房间内,用打火机点燃房间内的床上被褥,拍成短视频并微信告知李新平后离开现场。嘉定消防支队江桥中队接警后将火势扑灭。火势造成该房间床铺及家具等财物不同程度损毁。

当日15时50分许,公安机关接警后至被告人张某某所在公司将其抓获。张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向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并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市公安局110报警系统接警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张某某到案的情况;

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证人叶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系李某甲女朋友,因与李发生矛盾点燃暂住地被褥后通过微信发送放火视频给李某甲,以及案发后曾打电话给叶某某要求其联系李某甲的情况;

3.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发现暂住地着火后报警经过及受到损害情况;

4.现场勘验笔录、放火案现场方位示意图、相关案发现场照片及嘉定消防支队江桥中队出具的《出警经过》,证实案发现场火烧情况;

5.刻录光盘一张,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将点燃被褥拍成视频微信发送给李某甲的情况;

6.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房屋租赁合同》,证实嘉定区江桥镇**路****公寓**号楼****室的群租情况及财物损失情况;

7.《赔偿谅解书》《收条》《关于“11.11”事故财产损失赔偿的确认函》《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已对被害人的损失作出了经济赔偿,并获得谅解

8. 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9.复旦大学上海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患有心境障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受审能力;

10.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印证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放火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  榕

检察官:朱天晓

检察官助理:林  婧

2020年8月27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嘉定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二册,书面材料二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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