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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放火案)_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5199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临西县**镇**村**号。2019年8月29日被临西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1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西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父母有精神障碍,被告人张某某自幼由姑母张某乙抚养。长大后,张某某打工挣的钱交给张某乙保管。 2019年农历正月,张某某向张某乙要钱。起初,张某乙怕张某某胡乱花钱,没给。后经调解,张某乙给了张某某10万元。但张某某认为应该给20万元,多次找张某乙闹。2020年1月2 日,张某某购买了引火材料(漆料〉,驾车来到张某乙家附近。张某某翻墙进入无人居住的张某乙院内,使用漆料,煤气罐、白酒等引火材料将房屋点燃,逃离现场。附近村民发现火情报警,大火被消防队扑灭。经鉴定,房屋及家具等被烧毁损失共计212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消防队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常某某、赵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常某某、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财产损失价格评估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平面图;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8.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判决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占军

2020年413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临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频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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