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4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镇**村**委**组**号,现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街道**楼**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其承租由被害人赵某某所有的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黄海楼*号*单元*室内,因妻子王某某与其离婚,女儿张某甲对其态度冷漠,遂对二人心生怨恨,意图报复,遂将提前购置的汽油泼洒在卧室内其妻女的衣物上,将房屋点燃,造成房屋内大量财物被烧毁,并将在其楼上居住的,被害人姜某某所在的301室、被害人杨某某所在的401室的窗户等财物烧毁,经鉴定,因火灾损失价值人民币共计21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大连市甘井子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烧毁财物出具的价格认定;6.勘验、检查笔录:大连市甘井子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火灾现场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富丽
检察官助理:刘忠林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辽渔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页,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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