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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626195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房县,住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房县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伤害罪

2018年8月15日,被告人张某甲见其大儿媳刘某甲与丈夫张某乙发生矛盾,并用石头将张某乙的汽车砸了几个窝,便用木条打刘某甲,继而与刘某甲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张某甲将刘某甲右手小指折断。经房县鸿泰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甲右手小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房县人民医院患**情证明单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王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陈述;4. 房县鸿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片;6.视听资料;7.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二、寻衅滋事罪:

2018年4月19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房县**镇**村**组建房时,未经刘某某及其聘请的人员许某某的允许,将刘某某位于**村**组的院子围墙推倒,许某某与张某甲多次协商未果。2018年5月27日刘某某将该地盘转让给雷某某,雷某某又要求张某甲将已拆除的院墙恢复原状,张某甲仍拒不恢复。经鉴定:张某甲所损坏的院墙价值为4779元。

同时,被告人张某甲在建房过程中未经房县**镇**村村委会允许,将房屋边墙砌在**村村集体的排水渠上,张某甲的行为造成村集体的排水渠无法正常使用。经鉴定:其占用村集体水渠的恢复价值为13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张某甲建房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许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房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晓兰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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