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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案)_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7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016年期间,欧阳**、王某某(均已判刑)纠集同为湖南省安化籍的黄某丙、黄某乙、黄某甲、黄某戊、黄某己、蒋某某、李某某、王某甲(均已判刑)及黄某庚(另案处理)等十余人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实施开设赌场、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在欧阳**等人所开设的赌场内参与赌博,并积极参与欧阳**等人所实施的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2015年底,因经济利益冲突,黄某己被被害人汤某某等人打伤。当天,黄某己将被打一事告知王某某,王某某纠集欧阳**、黄某丙、黄某己及黄某庚等人在长沙市雨花区体院路中南院社区附近一茶楼包厢内商量认为应该打回去,并将商议结果告知黄某乙、黄某甲、黄某戊等人。

2016年5月9日晚,被害人洪某某、汤某某在欧阳**、王某某开设的赌场外拨打“110”电话报警,举报该赌场并被赌场内人员发现。为实施报复,欧阳**、王某某等人遂纠集黄某甲、黄某乙、黄某戊、王某甲、黄某己、蒋某某、李某某、黄某庚、被告人张某某及黄某辛、黄某子、彭某某、黄某丑、陈某某(均另案处理)来到长沙市雨花区黎郡**小区的夜宵摊附近。在发现被害人洪某某、汤某某后,被告人张某某及欧阳**、王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戊、黄某己、黄某辛、彭某某、黄某子、黄某丑、陈某某、王某甲、蒋某某、李某某等人分别持“管杀”、钢管、铁棍等凶器对两人进行殴打,并对其两人所驾乘的被害人刘某某所有的湘******起亚索兰托越野车及被害人周某某所有的湘******宝马X6越野车进行砍砸。其中被告人张某某持砍刀对被害人洪某某右手砍了三刀,持钢管打砸宝马X6越野车的左后窗玻璃。

经鉴定,被害人洪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汤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砸毁的湘******起亚索兰托SUV所损毁部件总价值为人民币9325元,湘******宝马X6越野车所损毁部件总价值人民币310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等书证;2、证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戊、黄某丙、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洪某某、汤某某、刘某某、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对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至八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小晶

2020年9月23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柒册_;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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