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镇**村**号。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新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乐市看守所。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被告人张某甲因被害人陈某某打了自己的父亲,于2014年3月14日下午7时许,在新乐市**镇**村唐某某开的**店门口,张某甲用铁棍将陈某某打伤。经鉴定,陈某某脾破裂属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和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张某某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2、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张某乙在天津市东丽区**街**村一起打工时将张某乙暂住处的银行卡盗窃后,于2015年1月14日9时许,在天津市中国光大银行天津滨海分行营业部ATM机上用该银行卡取款三次,每次取款伍仟元,共盗刷一万五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进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新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莉娜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新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