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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件)(公开版)_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某某女,194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4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住盘州市********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任某某在盘州市**街道**广场因琐事发生争吵,争吵后张某某将任某某推在地上用脚抵在任某某胸口处欧打任某某。经盘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任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其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盘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且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且作案时系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毛家金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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