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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齐老乡**村,现住河南省淮阳县齐老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川汇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8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中午12时许,在周口市川汇区**路**胡辣汤店门口,因为装修地板粉尘问题,刘某甲及儿子刘某乙被卖水饺的邻居张某某殴打致伤,刘某甲、刘某乙的伤情经伤情鉴定分别为轻伤二级和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郭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伤情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二级、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丽莉

(院印)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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