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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其工作的佛山市南海区**镇**酒吧内与在此消费的被害人陈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双方后在**酒吧门口理论,理论过程中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发生互殴,被告人张某某将被害人陈某某鼻子打至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2019年11月12日,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某伤情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2月1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欣延

2020年2月18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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