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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88********,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1日投案,于2019年3月12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4日17时许,在蠡县**镇**村孙某甲家门口,孙某甲与前邻张某某两家因宅基纠纷发生口角,后孙某甲弟弟孙某乙与张某某两人相互撕扯、殴打,致孙某乙受伤住院,经法医鉴定,孙某乙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达成了民事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景瑜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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