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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450号 

被告人张**,男,1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261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罗平县******,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罗平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4日执行逮捕, 2020年12月2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后交由罗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张**在罗平县阿岗镇岗德农贸市场公厕旁,用拳头将劝架的郑**面部打伤,导致郑**左侧下颌骨骨折。经曲靖珠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本次损伤的伤情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张**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郑**56000元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张**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被告人张**经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被告人张**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丽华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取保候审在家。

2.文书卷1册、证据卷1册、量刑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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