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公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51957********,汉族,群众,小学文化,聋哑人,残疾人证号:xxxx71。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保定市定兴县**乡**村**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我院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年2月28日被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被我院取保。
本案由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为其提供了法律援助。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6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保定徐某区某某村将向其索要财物的史某某颈部扎伤,后经鉴定:史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牛某某等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定徐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巍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四册、补充材料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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