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怀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621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河南省浚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浚县**镇**村**号**号,现租住北京市怀柔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传唤,次日转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怀柔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在微信聊天群内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在本市怀柔区**镇**村**楼处持刀将陈某某扎伤。经鉴定,陈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

被告人张某某于当日22时许报警,后经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邢某某、李某某、常某某、刘某某、卢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4.鉴定意见:鉴定书贰份;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被害人陈某某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6.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8.其它证明材料:110接警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材料、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单、工作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鹏飞

检察官助理:赵莹雪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和光盘8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