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1月0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01月0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因欠被害人郭某甲的钱被暴力追索债务而怀恨在心。2018年5月28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吴川市**KTV包房唱歌时,得知郭某甲的情况后,指使苏某甲(作案时未成年,已起诉)纠集人员伤害郭某甲,并交给苏某甲一把匕首,叫苏某甲捅几刀郭某甲以示教训。苏某甲便纠集李某甲(已逮捕,另案处理)、孙某甲(已判决)、陈某明(刑拘在逃)等人到吴川市**酒吧处伏击郭某甲,在**花圈附近处见到郭某甲等人开摩托车经过,便跟追郭某甲等人。追到**路**路段时,孙某甲用砖头向郭某甲砸去,砸中郭某甲的背部,郭某甲等人发觉后驾车加速逃跑,到**路至**路段时,因车速过快,郭某甲倒地,苏某甲拿出被告人张某某交给其的匕首向郭某甲捅去,致郭某甲的右下肢大腿受伤。经鉴定,郭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程度为六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宁某某、李某乙、郭某乙、黎某甲、李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郭某甲的陈述;5.同案人苏某甲、孙某甲、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鉴定意见;8.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9.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指使他人使用匕首实施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伤残程度为六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林小杰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光碟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