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41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860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县**街道黄**行政村**自然村**号。2016年1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江苏省无锡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6日经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涡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9时许,在**县**镇**路与**街**路口旁,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董某某因交通事故引发打架,后张某某对董某某进行殴打,张某某用脚将董某某左腰部踢伤,经鉴定,董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有前科,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9个月至11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程光
检察官助理:马曼然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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