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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办事处**小区****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上午,在界首市东城办事处余路村东头韩某某家路口,因韩某某在其家东边胡同路边种植丝瓜秧被李某甲拔掉,两家互骂。当晚6时许,李某甲因此事再次在胡同口骂,韩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张某甲,让其前来。张某甲通知张某乙到现场。张某甲到现场后持棍将李某甲肩膀打伤,张某乙使用拳脚殴打李某甲。经鉴定,李某甲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5月1日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界首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前科证明、证据保全决定书、收据等书证;

2.​ 证人韩某某、李某乙、夏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界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6.界首市公安局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若达成和解,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文莉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安徽省界首市界首市**办事处**小区**栋**室,联系电话15956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38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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