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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4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镇**村**庄**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唐某某在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镇翰林院二期龙虾土菜馆内吃饭,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并导致互殴,唐某某的鼻部被张某某打伤。经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唐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郝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唐某某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丁飞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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