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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公诉刑诉〔2014〕6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庄**号院。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4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岳父郝某某在安阳市殷都区**庄**号院门口,因家门前树桩与郭某甲、郭某乙父子发生口角并打架。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手推被害人郭某甲肩部致其摔倒在地,头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郭某甲头部损伤构成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郭某甲陈述;3、证人郝某某、郭某乙等证言;4、户籍证明、伤情照片、抓获经过等书证;5、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利萍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全部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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