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6********,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街道**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13日被批准逮捕。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4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等人在兰陵县城“皇朝国际KTV”唱歌、喝酒,次日凌晨结束。在楼下双方发生了言语冲突,王某某打了张某某一巴掌后驾车离开。张某某遂和他人驾车追上王某某,在兰陵县城管执法局东侧东埝头桥附近质问、并殴打王某某,造成王某某受伤。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等笔录;证人曹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玉姣
2020年1月3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 侦查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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