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19〕85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6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打工,住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因琐事在济南市历城区**楼广场南胡同惠客来羊汤馆门口,发生口角争执,继而两人发生肢体接触,被告人张某某用右拳打了被害人赵某某左肋部一拳,致被害人赵某某左侧肋骨4处骨折。经法医检验鉴定,被害人赵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未赔偿被害人损失,未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文华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71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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