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绛检检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1196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绛县,住绛县**镇**村**号,案发前系绛县**镇***村党委书记兼村委**。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绛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绛县看守所。
本案由山西省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张某乙在绛县古绛镇***村张某某农宅内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张某甲用右手击打张某乙左面部,致张某乙左眼受伤。2019年11月19日经运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乙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4月22日张某甲主动到绛县古绛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张某甲及其家属多次与张某乙就民事赔偿进行协商调解,均未能成功。2020年3月13日张某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3.证人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的证言;4.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5.伤情鉴定文书;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吕捷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