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85********,阿昌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腾冲市,住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梁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梁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在勐养镇***烧烤店发生口角,后张某某到该烧烤店桌子上拿了一把菜刀将杨某某砍伤。经鉴定,杨某某此次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加海
检察官助理:尹以蓓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梁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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