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毕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毕检公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张某某(又名小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21967********,彝族,文盲,无业,贵州省大方县人,住大方县**乡**村**组。曾因犯抢劫罪于1989年3月29日被大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大方县公安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5日向大方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大方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16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有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24日至2019年11月21日),2019年11月22日,大方县人民检察院再次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9年10月17日至2019年11月1日、2019年12月23日至2019年1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系邻居,两家住宅上下相邻,二人曾因安水管之事产生矛盾,张某某对王某某怀恨在心。2002年12月28日晚7时左右,张某某酒后在其家骂人,王某某自同村村民高某甲家看电视回家,途径张某某家山花边时,听见张某某在骂他,便质问张某某为何骂他,张某某继续骂王某某,同时在其家拿一根木棒欲打王某某,王某某朝其家跑又在其家拿了一根锄头欲反击,后张某某追打王某某时持木棒打击王某某头部致王某某昏倒在张某某家阳沟里,被害人之妻高某乙见状呼救,赶到现场的村民及王某某家属将王某某送到大方县**乡卫生院抢救,同年12月29日凌晨5时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大方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检验鉴定,死者王某某系被钝器打击头部致颅骨粉碎性骨折,颅内血肿,脑组织出血而死亡。2019年5月23日,张某某在四川省崇州市隆兴镇被大方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3.尸体检验鉴定意见;4.证人高某乙等人证言;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大琴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大方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2份;

4.光盘7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