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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19〕8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河南省民权县**乡**村委。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13时30分许,在民权县某某乡某某村委,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张某甲因小麦边界发生纠纷,进而发生口角,引起撕打,在撕打过程中, 被告人张某某用镰刀将被害人张某甲右腘窝部划伤。后经法医鉴定,张某甲右腘窝部之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现民事部分已赔偿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3、证人李某某、魏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孙某某的证言;4、书证:法医鉴定书、公证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破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诗寒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振华

李红红

2019年9月17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侦查卷宗2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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