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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汉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汉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检诉刑诉〔2019〕9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2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安陆市,住湖北省安陆市****市场。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汉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阴县看守所。

本案由汉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9年10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与孙某某结婚后因感情破裂,于2018年12月3日经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张某某不满法院判决,发信息威胁孙某某。2019年6月25日上午10时左右,张某某来到孙某某家中,因孙某某外出务工不在家,张某某与其家人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持木制椅子将孙某某母亲陈某某打伤后逃离现场。陈某某的伤情经鉴定为右桡骨远端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其前妻孙某某家中,与孙某某家人发生争执,并持木椅将陈某某打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喻正坤

2019年12月20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视听资料、电子光盘共3张。

2、物证:椅子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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