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24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法库县**街**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11时40分许,在沈阳市铁西区**街**号**超市,被告人张某某和妻子王某某与被害人郭某某及妻子马某甲,在买卖水果过程中发生口角,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郭某某对骂厮打,被告人张某某用脚踢被害人郭某某肚子,用秤盘子砸被害人郭某某头部,致使被害人郭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郭某某肋骨骨折损伤程度轻伤二级。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8月17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抓捕经过、案发现场录像提取经过、谅解书、收条;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乙、王某某、马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涉案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损伤他人身体,致使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晓旭
检察官助理李品谦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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