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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某某 ,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5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住平山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6月4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08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平山县古月镇北古月村路段**加油站,因之前与李某某存在矛盾,便用水果刀将李某某头部划伤。经鉴定,李某某受伤害程度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矛盾将他人伤至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星元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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