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张某某 ,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5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住平山县**镇**村**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6月4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08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平山县古月镇北古月村路段**加油站,因之前与李某某存在矛盾,便用水果刀将李某某头部划伤。经鉴定,李某某受伤害程度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矛盾将他人伤至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星元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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