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县院公诉刑诉〔2020〕48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9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河北省青县**镇**村。2020年10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下午,在沧县**乡**村**物流公司办公室内,被告人张某某和刘某某因对账发生打斗,打斗中,张某某致刘某某右手小指末节粉碎性骨折、中节线性骨折。经鉴定,刘某某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单、说明、抓获经过、病案、赔偿谅解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建民
(院印)
2021年1月5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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