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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县检刑诉〔2019〕3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4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雄县**村,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日被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雄县看守所。

本案由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凌晨1时许,崔某某来到雄县**小区张某某家要账,张某某开门后持墩布把殴打崔某某,将崔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崔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颖

2019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雄县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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