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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内检一部刑诉〔2019〕18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73********,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内黄县**镇**村**号。2019年8月1日因故意伤害被内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4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9年8月23日经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内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内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内黄县豆公镇仁厚屯村村东通往内黄县石盘屯赵固村的公路上(豆公镇仁厚屯村村东400米处),因家庭琐事对被害人牛某某不满,遂用携带的剪刀将被害人牛某某扎伤。经内黄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牛某某T7左侧横突骨折、左侧血气胸并肺压萎缩陷达到50﹪,未达到70﹪分别评定为轻伤二级、轻伤一级。

被告人张某甲无违法犯罪前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内黄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俊杰

2019年12月26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内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起诉书8份,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由被害人直接向内黄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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