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检一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31986********汉族,**毕业,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区**乡**村*****号,现住商丘市**区**路与**路东***路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9时许,在河南省商丘市**区**大道****号楼*单元**楼楼道处,被害人王某某和被告人张某某因为贴开锁广告的事发生纠纷,王某某被张某某推倒在地导致腰部受伤。经鉴定,王某某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某户籍信息、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委托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孙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商)公(刑)鉴(临)字【2020】23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视听资料: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且造成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凤梅
检察员:韩卫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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