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127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住滑县**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张某甲和王某某之前是情侣关系, 后因其他原因分手。 2020年8月20日晚上王某某和其朋友在滑县**镇**小区北边饭店看到张某甲和一名男子在一起吃饭, 等张某甲和那名男子分开后, 王某某几人就开车一直跟着张某甲,张某甲发现有人跟着自己后心中害怕,便给其父亲张某某打电话让张某某来接自己。王某某跟着张某甲从滑县**一直到**村红绿灯东面一饭店门口,和来接张某甲的张某某等人碰面,后双方发生争吵,王某某和张某某在争吵的过程中发生打架,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 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某手挫伤面积大于6cm2、体表软组织挫伤面积累计大于15cm2的损伤,均已构成轻微伤;王某某右侧胫骨粉碎性骨折、右腓骨骨折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王某某伤情照片;2.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党员证明、抓获经过,赔偿保证金收到条,调解协议,滑县公安局追记及情况调查说明;3.证人郜某某、张某甲、王某甲、程某某、张某乙、张某丙、范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伤情鉴定书四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家人陪同下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宣告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利平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