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一部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1425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5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19时,在**县**镇**村张某甲家门口,被告人张某甲因故与本村村民张某乙发生争执,继而引起互相厮打,张某甲将张某乙的腰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张某乙之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彭某某、张某丙、张某丁、韩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玺
检察官助理:窦翠英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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