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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一部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1425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5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19时,在**县**镇**村张某甲家门口,被告人张某甲因故与本村村民张某乙发生争执,继而引起互相厮打,张某甲将张某乙的腰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张某乙之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彭某某、张某丙、张某丁、韩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玺

检察官助理:窦翠英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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