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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21〕Z1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95********,汉族,中专文化,外卖配送员,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均为泉州市丰泽区**街道**路**号,现住泉州市丰泽区**花苑**幢**室。曾因寻衅滋事于2014年5月1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区东海街道碧桂园天玺湾一期北门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孙某某发生纠纷,后二人互殴,被告人张某某用拳头击打被害人孙某某面部,致孙双侧鼻骨骨折、左眉弓部皮肤创伤,经法医鉴定,该损伤系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害人立即报警。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孙某某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50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一处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有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医疗等费用,并取得谅解,适当减轻社会危害性,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咚咚  

检察官助理:曹  斌  

2021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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