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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65********,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花园小区**号楼**单元,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0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洮南市**花园**号楼**单元楼道内与楼下邻居田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互相殴打,张某某将田某某打伤,经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徐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忠明

检察官助理:崔宇

2020年12月3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吉林省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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