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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8〕36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4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83194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号,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新开里**小区****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28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监视居住,于2018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3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5日0时许,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号屋内,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因房屋漏水问题发生纠纷,把被害人李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及现实表现,病历单;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人身损害伤情鉴定意见书;6.其他资料:案件来源和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娜

2018年6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单行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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