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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住广东省清远英德市英城**茶庄背后,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5日被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3月14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因故无法将工人误工费付给受害人陈某某,二人便一起到英德市劳动保障部门处理解决。当二人走到英德市英城茶园中路南海酒店对面时,陈某某动手打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便还手殴打陈某某,导致陈某某多处受伤。后经英德市公安司法中心鉴定,陈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在殴打现场报警并等到警察到场处理事故,后跟随警察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事发后,张某某赔偿了受害人陈某某的经济损失,且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方式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昌永

检察官助理:罗少正

2020年5月2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位于广东省清远英德市英城**茶庄背后的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及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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