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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3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96********,汉族,初中文化,住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1日被高州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6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茂名市茂南区**镇**街丰**宵夜档吃宵夜时,与隔壁桌的黎某某发生争执、拉扯,被黎某某拉倒在地。之后张某某离开并驾驶汽车搭着陈某某、“老某某”和一名陌生男子回到现场,再次与黎某某发生争执,那名陌生男子持刀将黎某某和梁某某砍伤。经法医鉴定,黎某某右手刀砍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梁某某左手刀砍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蔡林辉

                            2017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贰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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