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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和任某某、王某某等人喝酒后,回到临潼区斜口办芷阳新苑西区6号楼1单元403室家中,张某某因琐事和任某某、王某某发生冲突,张某某用菜刀将王某某、任某某砍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任某某头部损伤和左前臂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6.法医学鉴定意见;

7.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娜梅

2020年1月1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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