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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刑诉〔2019〕8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5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住高新区**街道**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于2018年5月16日被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8日15时许,被害人耿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在参加同村村民婚礼期间,耿某某酒后用板凳拍打张某某肩膀一下,第二次准备使用板凳拍打时,张某某随手用酒桌上的白酒瓶朝耿某某头部击打,致使耿某某受伤倒地,经鉴定,耿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作案后,张某某赔偿被害人耿某某损失共计3.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婉珍

2019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西安市高新区**街道**村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一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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